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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沈某在某数据公司担任大数据开发经理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》都约定,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,在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,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,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。2019年6月4日,公司以沈某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,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。同日,公司发布了一份致全体员工的《通知》,将沈某泄露个人薪资,严重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做了通报,并再次强调,薪酬信息一直是公司不可碰触的红线,任何违背的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。随后,沈某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作出裁决,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,诉至法院。
争议焦点
本案争议焦点:1.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签订薪酬保密协议?2.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?
裁审结果
法院认为,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某泄露个人薪资行为系故意为之,即便沈某行为是故意的,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,公司对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过罚不当,系违法解除,应向沈某支付赔偿金。
点评
用人单位施行薪酬保密制度,主要是出于维护职工隐私、尤其是保护高薪员工,避免盲目攀比等方面考虑。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薪酬有必要保密,也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施行薪酬保密制度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制定、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,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,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,通过后的制度还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。薪酬保密制度具备内容合法、民主制定、告知公示三项要素才满足实体合法性的前提条件。因此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酬保密协议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、拟定程序合法有效,且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,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维护。
在用人单位明文规定员工需遵守薪酬保密制度的情况下,并非只要员工违反了薪酬保密义务,用人单位就能理所当然地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”,具体而言,违反薪酬保密制度要以员工具体行为的“严重性”作为评判标准,对其处理措施和后果应具有合理性,应与员工的过错程度相匹配。对劳动者的一些过失行为,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,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与规范,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。
(何永强 来源:劳动报)